外國商標在我國的注冊注意事項
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人訪問析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1.按照申請人所屬國和我簽訂的商標互惠協議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注冊的協議。目前,與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有瑞士、丹麥、意大利、加拿大、新西蘭、法國、伊朗、奧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國、阿根廷、波蘭、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匈牙利、美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泰國、德國及原捷克斯洛伐克等24個國家。
2.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在中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這是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注冊的一個重要原則。目前,我國已參加的商標國際條約有:《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尼斯協定》等。凡參加了上列條約與協定的國家,該國的公民或企業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這些國家的商標在中國申請注冊還可以依照我國公布的《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享有一定優先權。
3.按照對等的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就是雙方互相給予同等待遇:你允許我去注冊,我也允許你來注冊;你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你簽訂協議;你不要求我簽訂協議,我也不要求你簽訂協議;你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國書件,我也不要求你的申請人提供書件。采用對等原則辦理外國商標注冊,既有利于外國商標在我國的注冊,也有利于我國的商標在外國申請注冊,從而促進我國貿易發按照這一原則,我國先后同加拿大、瑞士、泰國、奧地利等國互相確認免交本國證件,同時解決了同美國之間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