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商標注冊是指經使用商標人按照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
予核準注冊的商標。而未注冊商標,是未經過商標注冊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
1、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東莞商標注冊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東莞商標注冊法》關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而言,體現了兩個特點:
1.受商標法保護的未注冊商標有兩種,包括未注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兩種。
2.東莞商標注冊兩種未注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注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注冊商標僅賦予其優先注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普通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東莞商標注冊法》對普通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其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標,最好將其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