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情況說明通知書
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投資人XX:
你公司由本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截至xx年xx月xx日,本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你公司取得聯系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目前,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開展摸查清理工作,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請于15個工作日內聯系本企業,說明你公司是否仍在經營,或已搬遷至其他地址經營。否則,本企業將把有關情況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處理。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托管企業(蓋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