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及基本概括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于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商標專利申請)
根據《商標法》[1]規定, 商標權有效期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內未能申請的,可再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復進行,每次續展期10年。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于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專利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商標專利申請)